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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禁止使用童工 ...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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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部于1995年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根据该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应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 第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第二,工作满1年 第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如下:1、用人单位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施特殊劳动保护。2、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性员工在生理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3、不得安排女性员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怀孕期间。哺乳期间禁的劳动。怀孕七个多月和哺乳期女职工可不可以安排延长时间和夜班工作。怀孕的女职工,在作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计算为工作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以上产假难产和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15天。5、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单位应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期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6、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未成年人禁忌劳动范围劳动。8、符合以下条件的人,使用者必须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1)在安排工作单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满18岁,上次体验时间超过半年。9、禁止使用者招聘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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