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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
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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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维修。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国务院2年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极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担保期限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承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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