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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房子漏水,楼下业主是否需要担责?

2024-12-04
1. 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水管维修责任及承租人无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如水管老化导致楼下住户遭受损失,责任方应为房东而非承租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所有者(即出租人)有义务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其原定用途,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同时,出租人还需承担租赁物的保养和维护工作,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2. 若存在过失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例中,即指承租人明知或理应知晓水管已出现老化现象并可能引发破裂风险,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损害事件的发生。作为承租人,有责任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损坏或遗失,则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若在与房东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水管维修,则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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