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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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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抗诉权或者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2、原判决,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判决。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2、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调查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并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束审查。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决定是否提出抗诉。3、提交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出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再审法院。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示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席再审法院。5、提出检察建议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3、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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