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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四个:一是对本诉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这种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或者答辩,其请求的内容直接指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这种独立请求权包括全部的独立请求权和部分的独立请求权两种类型。二是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限于被告应诉之后,本诉审理终结之前。三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四是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如果不是以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是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则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不对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不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他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参加诉讼的,都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参加到诉讼中来。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3、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详情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三、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⑴.主要证据不足的;⑵.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⑶.违反法定程序的;⑷.超越职权的;⑸.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五、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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