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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但不得早于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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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违反所作出的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的约定或者承诺的,中国XX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持股意向等公开承诺的,不得参与本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认购。
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XX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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