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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的认定为行为人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的认定应当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
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的认定为行为人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的认定应当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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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的认定为行为人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的认定应当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不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而是指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转化型抢劫罪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转移、隐匿的手段保护盗窃、诈骗、抢夺所得的公私财物,不被恢复到原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司法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在犯罪时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现,抗拒一般公民将其扭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为逃避罪责,湮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本人罪行的各种证据。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推荐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就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直接定抢劫罪,而不定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罪就是既遂。从犯罪形态角度分析,转化型抢劫罪只有既遂、未遂、中止三种形态。我们从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来分析:一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行为;二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根据上述三个要件,首先,转化型抢劫罪已实行了盗窃等先行行为,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显然行为人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其次,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等)到实施新的行为(暴力、胁迫),从新的行为开始到完成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在整个转化过程中因时间、空间存在的必然,也就导致存在犯罪中止可能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就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仅仅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标志,并不能以此来否认既遂、未遂形态的划分。构成抢劫罪是对行为性质的界定,与犯罪形态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只是此罪与彼罪的一种规定,在确定盗窃等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之后,仍然需要考虑对转化后的抢劫行为认定既未遂的问题,而不是说行为一旦符合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就既遂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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