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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的认定为行为人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的认定应当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的认定为行为人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的认定应当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抢劫罪是如何认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为便于阐述,本文姑且将第一类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将第二类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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