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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中止

2022-03-04
转化型抢劫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罪就是既遂。从犯罪形态角度分析,转化型抢劫罪只有既遂、未遂、中止三种形态。我们从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来分析:一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行为;二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根据上述三个要件,首先,转化型抢劫罪已实行了盗窃等先行行为,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显然行为人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其次,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等)到实施新的行为(暴力、胁迫),从新的行为开始到完成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在整个转化过程中因时间、空间存在的必然,也就导致存在犯罪中止可能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就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仅仅是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标志,并不能以此来否认既遂、未遂形态的划分。构成抢劫罪是对行为性质的界定,与犯罪形态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只是此罪与彼罪的一种规定,在确定盗窃等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之后,仍然需要考虑对转化后的抢劫行为认定既未遂的问题,而不是说行为一旦符合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就既遂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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