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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管局和劳动仲裁的职能和作用有哪些区别?

2025-01-07
劳动监管局和劳动仲裁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执法主体。劳动监管局的法定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它代表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设置于国家劳动立法体系内的特殊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者的法律行为也有所不同。劳动监管属于严格的行政执法范畴,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场域;而劳动仲裁的运作模式更接近准司法程序,由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在岗位职责方面,劳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遵守劳动法律和法规,这项职责是依据法定行政职权自动履行的,不需要相关方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的职责是接受并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申诉,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需先行提交仲裁申请。 在法律地位上,劳动监管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与受监管单位及个人间构成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环节,仲裁机构扮演着“调解员”的角色,不作为当事人,始终保持中立的“第三方”立场。 最后,二者的法律后果也存在差异。劳动监管机关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一经生效,即刻产生法律效力,相关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而劳动仲裁的裁决并非即时生效,它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此裁决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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