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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资格风险。防范: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 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
一、主体资格风险。防范: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了解; 同时还要查证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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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体资格风险。作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主要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来理解;同时要核实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清晰肯定,内容可能会对并购产生影响。第二,财产和财产权利的风险。土地和房地产的价值主要取决于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状况决定了土地和房地产的价值。机械设备应查看其原始采购凭证,扣除适当折旧后评估其净值。对于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机械设备,所有权在全额支付前不归公司所有。债权债务权债务风险。相关收购风险如下:目标公司应收、应付等应收、应付金额较大,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是否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将履行、正在履行和已经履行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存在代为清偿的风险和代为清偿后的债务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债务。
股权转让下房产转让应规避因房地产项目尚未取得四证或者是证件不全的,或是尚在申报中的预期项目导致的政策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时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债权转让注意事项: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注意事项: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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