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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仍然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雇员未能签署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争议和纠纷时,仍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该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员工之间产生的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包括: 1.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 2. 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环节而引发的争议; 3. 包括因缓发工资、解聘和自动离职等情形引起的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上述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具体来说,这些劳动争议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没签劳动合同但是实际在工作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要证明劳动关系,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2、3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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