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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
不确定。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之规定: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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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是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市内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支付租金的能力。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后就业、在城市工作和外地工作的无住房人员。3、需准备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4)住房状况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目前已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今后,租住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的上海户籍居民,只要符合公安部门的具体规定的,完全可以将自己的户口落在相应的“公共户”内。 2、上海市公安局近日下发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了“公共户”设立原则和相关的落户条件。根据这一通知,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经批准后就是可以落户的。 1、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2、年龄40周岁以下 3、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 4、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
1、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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