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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
司法解释中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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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管辖地的选择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生争议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点的,可就近选择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劳动者无证据证明的应选择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一)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原因如下: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确实难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或者在处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公平或者不良影响;或者案件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下级人民法院难以处理。(2)上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三)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院长批准后提交。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选择规定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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