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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对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业主既拥有物业管理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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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服务,即公共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服务;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管服务;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服务。
《北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维护所有权人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门,承担居住区及住宅区内物业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洁、所有权人和使用者日常生活所需的便利服务(二)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监督(三)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四)接受住宅土地管理机构、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和当地街道管理事务的指导事理事项,违反法律行政管理机构的行为。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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