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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要履行的义务有: 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②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
根据建设部1994年3月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权利:①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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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凡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只要单位和个人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本人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主动求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失业保险,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获得再就业服务;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患病医疗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请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是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
房屋所有人是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除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另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方可视为买方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的。业主不仅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财产,还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成员。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主要权力有:接受物业服务;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同时,有义务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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