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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仲裁庭审流程

2021-10-19
在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之日起7天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进行劳动仲裁开庭审理。首先,由最高仲裁员或独立仲裁员宣布开庭,其次,最高仲裁员或独立仲裁员检查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员和记录员名单,通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向仲裁庭的组成员申请回避。审判调查阶段通常应按以下顺序进行。(二)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第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四)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第五)宣读测试记录。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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