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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而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诉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未被羁押的侦查期限。 2、法律规定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不...
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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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拘留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下列案件,可以在两个月侦查期限的基础上延长两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如果延长两个月不能完成调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呵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间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调查羁押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来说,调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调查羁押期限内调查终止案件。特殊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是指调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程序。主要情况如下: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后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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