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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的房子孳息和自然增值1、孳息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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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正确识别孳息和自然增值是正确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而识别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关键因素就是看夫妻对收益产生的贡献。对于自然孳息而言,其产生主要是自然的结果,并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比如,果树结果,一般是自然规律。但是,夫妻一方婚前已经在投资经营一果林,婚后经双方共同耕作、栽培而获得收成,那么这显然不是自然孳息,而是婚姻法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对于法定孳息而言,其产生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一般归个人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理、经营,共同处理房屋租金、租金谈判等事宜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对孳息的取得有密不可分的贡献,那么就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自然增值而言,是否有人为的“贡献”,就更为至关重要。例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一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婚后另一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属于添附行为,自然对房屋的增值起一定的作用。
婚前购的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房子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子婚后共同所有的,那么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来分析,可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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