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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一、夫妻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为共同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2、抚养共同子女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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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2、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间个人债务约定的除外。1、从分居的实质看,夫妻二人没有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因此不能据此推定单方举债用于家庭共同开支。2、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立法精神分析,无论是约定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的前提都是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在分居的情况下,而从夫妻分居的主要特征即人身、财产及事物上的各自独立性、行为上(包括债务设立)的单一性、双方既无举债之合意,也无通知之可能,故分居期间一方举债作为共同债务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3、从建立分居(别居)制度的国家立法精神来看,大都也是这样规定的,这种名义之债不需要对方分担。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或者新添的债务总是会出现争议,因此要特别注意。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分居离婚的如何证明、分居离婚需要哪些证据等。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
夫妻分居期间处理的债务: 1、夫妻分居期间承担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共同偿还; 2、分居期间承担的债务,由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不用于家庭同居的,由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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