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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法院判决的条文包括: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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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辜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诉讼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虚假诉讼,首先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会被判决驳回。其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再次,如果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虚假诉讼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则当事人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如果是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除了该单位可能会被处以罚款之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在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律师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律师依法予以处罚。如果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除名等制裁,并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理。
在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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