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三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三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撤诉的法律后果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补充内容:按撤诉处理 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贷双方关系和经济状况,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二)贷款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3)贷款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被伪造;(4)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的陈述不清楚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对贷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诉讼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法院判决的条文包括: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0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278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