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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虚假起诉的认定

2024-06-03 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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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认定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实践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之间通常具有特殊的关系,原被告之间常常在共谋、串通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以转移财产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行为方式上看,虚假诉讼手段多样且隐蔽化,有的由传统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转向间接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从传统的债权人身份向连带债务人身份过渡;有的当事人利用协议管辖的规定,选择通过两个以上的法院分别获取债权法律文书和执行法律文书,造成跨地域文书审核的现实牵制,增加法院审核诉讼真伪的难度。在具体诉讼中,也有当事人通常不到庭,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造成法院审判对案件事实查实的困难。在案件处理上,当事人一旦察觉到法院可能发现其虚假诉讼的意图,并意图做出对其不利的处理结果,则往往采取撤诉方式意图规避法院的制裁。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做出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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