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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综合借贷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的;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可能伪造债权凭证的;以及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贷款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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