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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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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六)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手续。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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