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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但另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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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程序很简单,首先应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消、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程序如下, 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人民法院院长只能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非本院的判决、裁定,包括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并被维持或者改判的判决、裁定,不能提交讨论;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只有提交讨论权,没有直接决定再审权。对于本院审理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进行再审,应当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有权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依照审判委员会的表决程序进行。经过讨论,只有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且经审判委员会多数人表决同意的,才能决定再审。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法院再审听证程序的流程如下:法律上没有再审听证的具体规定,包括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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