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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以下赔偿: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2、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 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贴。 4、交通费和住宿费。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费用和票据确定。 5、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自理障碍等级。 6、辅助器具费。 7、劳动能力鉴定费。 8、一次性残疾补贴。构成一至四级残疾的,应当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领取残疾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构成五、六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残疾津贴。 9、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失去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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