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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疗保险的人享受的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
一些大病的钱不要自己交。根据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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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4)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或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5)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6)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7)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武汉医保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门诊紧急抢救和住院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24万)后,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98%。使用属于医保范围类的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由大额医疗保险按以上比例支付。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按照规定在统筹基金支付中按比例自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二)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市、县上年度在职人员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市、县上年度在职人员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一到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医疗费用向单位收取,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救助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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