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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矿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生育服务证发放、人口出生、计划外生育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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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的,由本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采取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夫妻双方按月各收取100元的保证金,直至采取措施。采取措施后,所收保证金全部退还当事人。计划外怀孕超过规定期限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比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征收2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计划外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20000元;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加重处理。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为他人摘取节育器或擅自为他人做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二)做假节育手术或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计划批准文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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