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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
各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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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社会矿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服务证发放、人口出生、计划外生育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计划外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其总额不得低于20000元;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加重处理。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承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三)负责育龄人口的生育管理;(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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