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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务员符合晚育规定生第一个孩子时,除按规定享受...
《劳动法》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规定在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其性质是地方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以北京为例,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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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规定于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其性质为各地政府发布的地方法规,以北京市为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军人陪产假有15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女性军人、女性机业单位员工、女文职员、女非现役公务员符合晚育规定,生第一个孩子时,除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还增加了90天产假。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规定执行。女性军人、女性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女性文职人员、女性非现役公务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规定享受98天的产假。男性是军队人员,夫妇住在异地,享受探亲假的情况下,女性生孩子的时候给予护理假15天。
该男子为军事人员,夫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性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女兵生第一个孩子时,除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90天产假。生第二个孩子的,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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