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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务员符合晚育规定生第一个孩子时,除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90天产假。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务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如果该男子是军人,夫不同的地方,享受探亲假的,在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最新军人陪产假15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女性军人、女性机业单位员工、女文职员、女非现役公务员符合晚育规定,生第一个孩子时,除按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还增加了90天产假。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性是军队人员,夫妇住在异地,享受探亲假的情况下,女性生孩子的时候给予护理假15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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