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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2018年

2021-12-31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城市有城市户籍,并在城市工作或者生活;2。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3。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有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赠与、离婚财产分析或委托拍卖财产;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购买住房和其他优惠政策。《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安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有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城市注册但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因学校、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2)去年申请时,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应当动态调整。市住房安全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3)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租用的直接管理房屋和单位自有管理房屋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或人均生活面积小于10平方米)。(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在申请前5年内未在本市购买、出售、赠与、赠与、离婚财产分析或委托拍卖财产(以下简称财产产权转让)。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特别困难,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财产产权(不包括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家诊断、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购买住房、经济适用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实施华侨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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