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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新三包规定》的条款,列入“三包”产品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无论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之间...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非证明购销关系的惟一证据。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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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消费者与商场的约定来决定。无理由退货一般在商场是不可行的,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有发票,不能享受“三包”待遇;又因为无法证明与销售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无法向销售者要求退货。 但下列三种情形,仍可以要求退货: 1、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退货; 2、有收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产品是由销售者售出的,可要求销售者退货; 3、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自愿接受退货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如果您销售的沙发具有检验合格证明并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且销售过程中并未承诺退一赔三的情况下,消费者使用两个月后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一赔三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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