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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劳动合同纠纷上诉

2022-07-16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市区街2号,身份证号 210726196910040***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中山高级中学,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13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系该中学校长。联系电话:82829138 上诉人因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改判,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对病假工资的认定有误。 原判决认定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上诉人与被上诉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医疗期病假工资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显然是错误的,上诉人从2000年7月份就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系单位老员工,2007年9月被确定为膀胱癌,从2008年,2009年,2010年的保险费缴纳基数可以看出,2007年的个人月平均工资为1618元,2008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925元,2009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925元,所以病休期间的应得工资总额为89586但是单位实际支付工资总额为2437.43元,被上诉理应补偿上诉人工资差额87148.57元及经济补偿金21787.14元。 (二)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错误。 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金是正确的,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的平均工资认定有误,因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0年1123日,2008年及2009年的个人月平均工资均为3925元,所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3925元,所以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赔偿金为78500元(3925元×10个月×2倍)。 (三)原判决以上诉人的病情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由,不支持上诉人请求的医疗补助费47100元及经济补偿金11775元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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