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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模实行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待遇。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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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待遇。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是提高退休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50元荣誉津贴。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增加荣誉津贴5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20元的荣誉津贴。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荣誉津贴30元。(3)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100元荣誉津贴(4)城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1990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荣誉津贴20元。(5)1955年至1965年,城市先进生产(工作)每月享受60元荣誉津贴。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300元的荣誉津贴;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200元的荣誉津贴;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每月享受150元荣誉津贴。20世纪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返乡职工劳动模范(先进)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待遇执行。第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施医疗补贴。城市及以上在职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继续按照《杭州市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第四,列支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退休费用中支付,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用中支付)。企业在管理费用中支付)。如果单位确实有困难,由主管单位解决。在有条件的地区,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的发放和医疗补贴应纳入社会化管理。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劳动模范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2008年1月4日,《公务员奖励条例(试行)》(中组发〔2008〕2号)发布后受到表彰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待遇包括4项:即发放1万元奖金;在职时可以奖励晋升一级工资或工资;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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