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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二、另,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无权解除劳动关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况”之一。所以,用人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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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1994年7月14日劳办发[1994]214号)辽宁省劳动厅:你省丹东省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如下: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
1、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除非具有传染性,否则你仍可继续在公司工作; 2、若你的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须考虑是否工伤,若为工伤,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公司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并继续发放工资; 3、若非工伤且具有传染性,须解除合同的,你仍可依法取得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取得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6个月的,以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虽然用人单位并未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只要职工实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务并接受其管理与监督,且用人单位给职工支付了劳动报酬,则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辞退职工,除非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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