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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租房配租顺序的回答见下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优先配租对象、序列轮候对象的先后顺序配租,配租先后顺序如下: (一)优先配租对象; (二)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三)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四)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五)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公租房配租,是指对于某些特定人群,享有优先分配公租房的权利。公租房显示已配租是指此房子已经配租给别人了。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外迁或亡故。
三、公租房配租原则和条件如下: 1、统一领导原则。东鲁家园公租房配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房产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限定条件原则。根据轮候顺序,本次分配次序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的优先对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次序配租。对截止到2017年11月12日以前经住建、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已纳入我市保障范围并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和市专班核发并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优先实施配租保障。(注:领取差额租赁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不享受配租优先原则) 3、公开公正原则。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公开抽签选房。 4、单项受益原则。每个家庭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一)居民家庭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诸城市区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新就业人员 1、上年度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无私有住房; 3、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未婚;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三)外来务工人员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人有稳定工作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35周岁及以上外来单身务工人员可申请公 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经当地政府批准, 保障对象的户籍、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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