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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怎么确定?

2021-1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当计入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之前。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本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续支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准备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因此,一次性赔偿至70岁,期限过长,被侵权人在70岁以下发生事故时,实际赔偿与实际生活利益不一致。可参照护理费最长支付年限,如到期后仍需配制假肢,可由受害人另行主张。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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