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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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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劳动纠纷申请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四十五。仲裁委员会需要在该期限内审结案件;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则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应在45天内结案,计算的时间起点以劳动仲裁受理仲裁申请时算起。 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推迟,可以延期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书面通知,但延期不得超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二审全部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在基层人民法院才适用。二审的普通程序是6个月,对上诉的二审是3个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不能算是二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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