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
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正式停征,其中有民政部门的登记费,具体是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017年4月1日取消婚姻登记收费,市民政局已将上级通知转发到各区民政局,要求各婚姻登记点做好该政策的准备工作,取消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收费于4月1日起在全市内取消婚姻登记收费,并告知前来办理相关业务的市民。
三月十五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征收中央设立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交通部船舶登记费和船舶及船舶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取消、停止或者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项目支出来解决。中央政府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资金保障问题。由此可见,原本由航运企业承担的费用现在由国家财政保障,这可能是暂时的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