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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费取消规定

2021-10-28
三月十五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通知)。《通知》要求,从4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征收中央设立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交通部船舶登记费和船舶及船舶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取消、停止或者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项目支出来解决。中央政府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资金保障问题。由此可见,原本由航运企业承担的费用现在由国家财政保障,这可能是暂时的措施。

相关法规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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