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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船舶登记不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中的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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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时,原船舶所有者应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船口港船舶登记机关应注销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及相关登记,收回相关登记证书,向船主发行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书。对于国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或者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
船舶登记吨位是指按船舶吨位丈量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丈量所得到的内部容积。它是为船舶注册登记而规定的一种以容积折算的专门吨位,与以重量单位“吨”表示的船舶排水量和载重量不同,主要用于船舶登记。
(1)国籍登记费标准:主机功率15kW(20kW)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kW(21-60kW)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kW(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主机功率147-440kW(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kW(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变更登记费标准: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船舶总吨位超过1吨。船舶总吨位小于1吨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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