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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该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3、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取得向...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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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 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行使。这些条件如下:(1)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先决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不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则不能行使。(2)前置条件: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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