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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
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1、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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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是否可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拖延结算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的,从其约定。 2.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价值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 (二)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是承包人在工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对于发包人来说,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不仅能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也能规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当承包人遇此情形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价款呢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坚持工程价款不结算,不交付的工程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各地建委一般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业主和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后,方可备案或者办理权属登记。承包人可坚持先结算工程价款,再移交工程项目。 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但更主要的方法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是承包人在工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对于发包人来说,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不仅能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也能规避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当承包人遇此情形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价款呢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坚持工程价款不结算,不交付的工程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各地建委一般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业主和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后,方可备案或者办理权属登记。承包人可坚持先结算工程价款,再移交工程项目。 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但更主要的方法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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