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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规定中,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竞争补偿金的支付有规定。竞争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1、当事人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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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具体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意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竞争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受限对象包括在职员工和离职员工。对于在职员工来说,竞业限制是默示的法律义务,对于离职员工来说,必须来自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竞争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为代价。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与劳动者约定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经济补偿按月支付。而且,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是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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