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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主动辞职都有补偿的,也不是都没有的;同时,如果公司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未为你购买保险,还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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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依据前述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民营企业破产,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起至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止,职工和破产企业的劳动关系时间长度在一年半以上的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下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设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1日后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即为2个月或两个月以上工资;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30日前宣告企业破产,则经济补偿金即为1.5个月工资。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按照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期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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