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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分包行为包含哪些内容

2021-10-27
1、技术需求。总承包商不可能,也不必具备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内所有专业工程施工能力。可以通过分包的形式弥补总承包商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不足。同时,总承包商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扩大经营范围,接受自己不能独立承担的工程。2、经济目的。对于一些分项工程,如果总承包商自己承担,就会亏本,然后将其转包出去,让报价低的同时有能力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不仅可以避免亏损,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3、转嫁或降低风险。通过分包,可以将总承包合同的风险部分转嫁给分包商。这样,大家共同承担总承包合同风险,提高工程经济效益。4、业主的要求。业主命令总承包商分包部分项目。通常有两种情况:(1)对于一些特殊专业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项工程,业主只某专业承包商信赖和放心,可以要求总承包商将这些工程分包给该专业承包商,即所有者指定承包商。(2)在国际工程中,一些国家规定,外国总承包商承包工程后,必须将一定量的工程承包给本国承包商:或者工程只能由本国承包商承包,外国承包商只能分包。这是对本国企业的保护措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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