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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时才能处分。但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夫妻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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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包括共同财产的收益),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财产可以在婚姻期间分割。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 有下列情形的,夫妻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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