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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受害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那么将不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义务;在受害方负全责,致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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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酒后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因被保险机动车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保障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如果保险公司以醉酒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此相悖。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免除了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定不会给予赔偿的。
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理由是,事故发生后,曾某确实将车辆驶离了事故现场,其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想逃避处罚,符合逃逸现场的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就其他险种进行理赔。因为曾某不存在逃逸情节。【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首先,如果本案中曾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逃避交警或法院追究责任的话,事故发生第二天,曾某在接到交警电话时就不会主动到事故地去接受处理,而应当逃之夭夭。其次,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事故发生后曾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保险人免责情形。对此笔者认为,事故发生后,不论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还是法院刑事判决书,皆认定是驾驶员驾车驶离现场,均未认定是逃逸离开现场。因此,不符合特别约定中的免责情形。最后,从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及法院对曾某的量刑来看,既未对曾某进行罚款的处罚,也没有加重量刑。从这两方面反映出交警部门及法院对曾某交通肇事案都不是按照逃逸情节进行处理的。综上,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合同中的其他险种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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