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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巨额动迁款 离婚后丈夫分割成功

2021-01-14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丈夫要求与前妻分割婚前动迁款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女方给付前夫动迁款15万元。   [案情回放] 2006年3月,曾是同事的两位母亲各自为子女做“红娘”,促成了许小姐和陆先生的恋情。 当时,许小姐及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被列入拆迁范围,不到20平方米的小屋只有奶奶一人居住。虽然,与许小姐刚谈上恋爱的陆先生从未在被拆迁房屋里住过,也没有把户口迁入,但在许小姐一家的要求下,拆迁公司仍将陆先生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并和他们五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几个月后,大家拿到了动迁款等费用共计132万元,2006年年底,许小姐和陆先生一起购买了新房闪电结婚。 然而婚后不久便渐生嫌隙,结束了维持仅10个月的婚姻。离婚后,陆先生却一纸诉状将许小姐一家四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许小姐家的动迁款。一审判决后,女方一家提起上诉,于是案件到了二审。   [最终判决]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基于许小姐与陆先生的婚姻关系,女方四人同意将既非房屋承租人、同住人,也非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的陆先生作为安置对象列入安置协议中,该合意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具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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